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未滿16 歲非強制性性侵害事件所牽涉的法律問題

一般性侵害案件屬非告訴乃論之罪,一旦通報或報案,檢警就會受理。但兩造雙方均未滿16歲,或其中1人未滿18歲,若雙方為合意性行為,仍可能觸犯刑法第227條之罪,但依刑法第229-1條規定,未滿18歲之人犯刑法第227條之罪為告訴乃論,亦即須有告訴權之人提出告訴,否則檢警不能追訴被告。進入司法程序之後,法院會視雙方年齡、意願與處境而有不同的作為。相關條文與說明如下:

一、刑法第227 條規定:
  •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,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  •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,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  •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,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  •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。第一項、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。
二、刑法第227-1條規定:18歲以下之人犯前條之罪者,減輕或免除其刑。
三、刑法第229-1條後段規定:未滿18歲之人犯第227條之罪者,須告訴乃論。
  • 雙方皆未滿16歲
    即使是合意性行為因為雙方皆未滿16歲,因此都構成刑法第227條第三項的要件觸犯了刑法,據刑法第229-1條規定,雙方都可提出告訴(互為被告),但只要雙方互不提告,就不會進入司法程序,就算提出告訴,審理時依第227-1 條的規定將減輕或免除其刑。
  • 一方未滿16歲,另一方為16歲以上但未滿18歲
    其中1人如為未滿16歲,而他方為16歲以上未滿18歲時,即便雙方為合意性行為,仍將觸犯刑法第227條之罪,但依刑法第229-1條規定採告訴乃論,僅未滿16歲之一方或其法定代理人等有權提出告訴,16歲以上但未滿18歲之一方於審理時仍可依第227-1條減輕或免除其刑。
  • 一方未滿16歲,另一方18歲以上
    刑法上只要滿18歲,就是刑法上「完全行為能力人」,與未滿16歲之人發生性行為,即構成刑法第227條與未滿16歲之人性交之要件,即使對方是同意的,但依法律的規定,18歲以上之人就是犯法,而且沒有減輕或免除刑責的規定,同時也不適用第229-1條告訴乃論的規定,將由責任通報人員進行通報後,檢警主動偵查。

給家長的建議

建議您先了解孩子的想法,若是在兩情相悅的情況下提告,對於孩子在青春期的情感探索無益,且孩子會成為此性侵案件中的證人,將為此事件陳述、出庭,可能增添孩子的心理壓力,破壞親子關係,因此建議尊重孩子意願與想法,於討論後做出共同決定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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